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
設置要點
1.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兒字
第 1000433359 號函訂定生效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社兒字
第1010036927號函修正全文及名稱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
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設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
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整合規劃事項之諮詢。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兒童及
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代表遴聘(派)之。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
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但代表機構、團體或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由機構、團體或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
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
團體及少年代表列席。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