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2/9/4 下午 04:55:55
一、洽辦單位:人民團體科
二、服務內容:
本辦法所稱社會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他行政命令與本辦法無牴觸者,仍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