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新住民家庭服務
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發布日期:2017/5/11 上午 09:08:52
一、補助原則:
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及大陸配偶遭逢下列特殊境遇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105年度為28,620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343,44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或經評估生活困難確需救助者:(如果您還未領有臺灣身分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
1. 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4.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18歲以下子女而未能就業者。
5.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二、補助內容:
提供本市設籍前外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之婦女扶助。
1. 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2. 子女生活津貼:每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1/10,年滿15歲即停止發放,每年申請1次。
3. 兒童托育津貼:本人有未滿六歲以下之子女者,得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1,500。
4. 傷病醫療補助:本人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00,最高補助70%,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0,000。
5. 法律訴訟補助:符合扶助對象第二、三款,每人最高補助50,000,同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請備取下列資料:
1. 申請表。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口名簿。
3. 國稅局開立最新年度全家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切結書領據。
4. 其他相關證明如:郵局、存摺影本、在學證明、居留證等。
四、洽詢方式:
1. 各區新移民家庭服務中心
2.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盧小姐
電話:(06)2991111轉6551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最後修改日期:2017/12/4 上午 11: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