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員工手冊 臺南市政府所屬無障礙福利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特定本員工手冊,以為依據。 本手冊所稱之約用人員職稱,係依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標準之專業人員規定訂之。
本家約用人員除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另須經公立醫院身體檢查合格,且具有擬任工作所需之知能條件,經本府核准錄用及訂定契約後始得正式約用(契約書如附件一)。若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則不予以僱用。
本家約用人員對內應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損耗,提高服務品質,對外應保守業務上之機密。 本家約用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亦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本家約用人員報酬之標準視工作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核定支給報酬之薪資,並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酬金標準如附件二)。
本家約用人員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加退保等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手續,以享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
差勤管理: 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約用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如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 委託他人打卡(簽到退)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委託者以曠職論處,受託者扣當日工資。 因業務需要無法於上、下班時間打卡者,須填寫「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因公外出上、下班免打卡申請單」(如附件三),並經所屬主管核章後送兼辦之人事人員登記。 因業務需要,必須於上班時間外出者,應填寫「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人員臨時因公外出登記簿」(如附件四),並經所屬主管核准後始可離開。 除上述所稱之曠職情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以曠職論: 未辦妥請假手續而擅自離職守者。 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經查勤不在勤者。 (七)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並視為繼續曠職。 (八)曠職按日扣除工資。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七日者,應予解僱。 (九)人員出勤打卡用之卡片,由行政單位負責於每月月底更換。紀錄出勤之卡片,應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三年,期滿後始得銷毀。
約用人員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者,以一年為期,逐年簽訂僱用契約,至業務完成時為止,並報本府核備後始得繼續僱用。 依本手冊約用之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保險及退休撫卹等法規,亦不得比照約聘(僱)人員退離儲金之相關規定;惟於僱用期間因公死亡者,得酌予發給十個月報酬金之一次撫慰金;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予發給四個月報酬金之一次撫慰金。
本手冊所稱之約用人員給假標準依「臺南市政府無障礙福利之家約用人員給假規定」辦理(如附件五);有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程序及標準,比照臺南市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手冊」辦理(如附件六)。
本手冊所稱之約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