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6/12/8 下午 01:30:16
七、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1,448元 、10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2,388元)
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應備文件: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含詳細記事之最新資料)(※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